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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企业急需补上的一课

环保税:企业急需补上的一课

欧博app官网·(中国)app官网:2018/12/12      浏览:1974人

近日,由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主办、中翰税务承办的首届中国环保税征管论坛在中国科技会堂召开。在这场主题为“华丽转身:实践与未来”的论坛上,与会专家就企业如何提升环保税合规管理水平作了深入探讨,并向企业支招:一是注重环保税风险的防控,二是建立专门的团队并优化内部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关注环保税改革的最新动态。“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建好环保税管理的‘四梁八柱’,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有关专家说。

观察: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税务风险

当记者走进首届中国环保税征管论坛现场,这间阶梯会议室已座无虚席,就连过道里都挤满了人。来自全国各地150余家企业的环保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正在仔细聆听演讲嘉宾的分享。综合记者采访的情况看,缴纳环保税的企业,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但这似乎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记者了解到,在论坛召开前夕,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和中翰税务共同对104家大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下文如无特别说明,调查数据均源于此)。调查显示,只有15.38%的企业认为,自身环保税的申报是准确的,绝大部分企业均认为“不太准确”。而认为申报“不太准确”的原因中,有48.08%的企业表示不能准确判断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并确定税目。

中翰税务环保税首席专家刘伟告诉记者,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烟尘)等3项污染物是燃烧烟气中的主要应税大气污染物,这3项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我国主要控制的总量指标,也是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监测以及报告反映的主要内容。根据环保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每一个排放口中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进行排序,对排在前3位的进行缴税。而在实务中,不少企业主观地认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烟尘)就是排在前3项的应税大气污染物,还是按照缴纳排污费的思路申报环保税。“这种操作很容易漏报排序中真正的几项,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刘伟说。

在确定应税主体方面,也有一些企业把握不准。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负责人就表示,目前他们公司有几个项目部在缴纳环保税,她不清楚环保税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他们房地产公司,还是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

对此,辽宁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杨德君解释,从理论上讲,环保税的纳税人,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就是建筑公司。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有些建筑公司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环保税的实际缴纳人。也就是说,环保税的法定纳税人是承建工程的建筑公司,但实际负税人却可能是房地产公司。“当然,不论谁是负税人,作为法定纳税人,建筑公司都要最终为相关的税务风险负责。”杨德君说。

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合规,是一些企业面临的又一税务风险。根据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纳税人可以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比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等5种情形暂免环保税。比如,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不过,享受优惠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刘伟告诉记者,根据规定,大气污染物每小时均值均达标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但是在实务中,部分企业考虑到数据处理工作量大,就选择性地将日均值达标作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并自行申报。“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如果被检查出来,不仅无法享受减免税优惠,还要补缴税款,并遭受声誉损害。”刘伟说。

据悉,环保税对企业的纳税凭证管理要求很高,但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申报环保税时,仍依靠安环部门提供的数据直接填报,相当一部分企业只准备了监测报告,凭证意识不足。一般情况下,企业需提供在线数据、物料报告、合同、台账以及委托监测机构和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企业的资质证明等材料,作为后续计算申报环保税的凭证。“监测报告并不是纳税凭证的全部。”刘伟说。


经验: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整体效能

实践中,尽管一些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也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不过也有一部分企业非常重视环保税风险的管理,采取了很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并形成了优化内部管理、提升整体效能的有益经验。正如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局长郭开立所言:“环保税就像刚出生的孩子,我们希望这个孩子出生伊始就能够健康;蹒跚学步时就能懂规矩、守纪律;长大以后能够反哺社会;我们更希望这个孩子一生平安。”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税务处处长尚胜利的第一个经验,就是建立专业的环保团队,统筹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尚胜利介绍,中石化历来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总部专门成立了安环局和能环局两个职能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中石化的第二大业务板块是炼油,而对于炼厂而言,国家的环保要求很严,相应地,炼油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需严格控制。对此,安环局和能环局两个部门统筹工作,持续加强内部环保要求,尽可能地从源头上控制环保税风险。

有了专业的环保团队,还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才能形成管控环保税风险的合力。在这方面,大连港集团规划建设部部长孙虎深有体会。孙虎说,在环保税法实施之初,他们公司面临技术部门不了解税收申报,财务部又不了解环保技术的问题。基于管控环保税风险的需要,大连港集团迅速调整,依据环保税法建立了多方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集团财务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及时跟踪工作进展,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落实申报节点。规划建设部负责组织各公司环保管理人员整合申报数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集团与各单位上下联动,以确保环保税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进。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大部分企业安环部门的工作思路,建立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上,而财务部门的工作思路,建立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上,两个部门的工作思路需要统一。“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安环部门负责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财务部门负责合规申报环保税,这样有助于高效规避环保税风险。”刘伟说。

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环保税,也受到了与会者的关注。尚胜利介绍,自环保税法颁布以后,中石化就开始持续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做到业务流程化、行为制度化。今年3月~4月,中石化开发了环保税申报软件。经过不懈努力,该软件已经在1个油田成功落地,而且运行效果不错,实现了整个企业原始数据的一键式申报。

“在优化内部管理方面,企业还需要学会借助专业服务机构的力量。”孙虎表示,2018年是环保税实施元年,环保税申报初期最大困扰是专业人员有限,核算数据准确性难度很大。如果数据偏低,可能有被认定为偷逃税风险;如果数据偏高,对企业来讲税负过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连港集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数据进行复核,同时开展集团内部环保人员的专项培训,确保申报数据准确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环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借助专业服务的力量,我们省了不少心。”孙虎说。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表示,纳税人在过去缴纳排污费时,不涉及行政处罚。但企业现在缴纳环保税,就有了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约束。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少缴环保税,很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或者逃税,进而可能构成犯罪,企业确实不能马虎。“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合规的服务,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李林军说。


建议:持续关注改革趋势和新动态

作为还不满“1周岁”的环保税,在征管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加之与之配套的税收法规还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与会专家建议企业要用动态的思维对待环保税,在税务机关的帮助下,根据最新的税收法规和征管要求,持续优化自身的管理,不断提高环保税的合规水平。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高萍表示,与国外就单一污染物征税(如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不同,我国的环保税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集合起来,属于综合型环保税。结合近1年来的征管实践,高萍建议在程序法和实体法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在程序法方面,高萍建议采用环保税的现代征管方式。据悉,目前的环保税征管模式为:前端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和信息比对,环保部门负责事后复核。未来的环保税征管,应该寻求与我国综合型环境税制度相适应、相匹配,借力环境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的现代征管方式转变。“环保税征管模式的调整,对企业而言意义重大。”高萍说。

对此,刘伟也表示赞同。他表示,税务机关的最大优势,是掌握企业大量的基础财务数据。而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在稳定的生产工艺和排放治理设施下,相应地能产生多少污染物,是会形成一个勾稽关系的。在此前提下,利用税务机关掌握的基础财务数据,就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应税污染物对应的应纳税额。换句话说,未来税务机关会逐步利用自己的长处来加强征管,而非完全依赖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这一点需要企业高度重视。”刘伟说。

实体法方面,高萍建议未来可以考虑更新《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并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更多污染物纳入征管范围。她介绍,目前实行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产生于上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国家环保局和世界银行主持的研究项目《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设计与实施研究》的研究成果,2003年排污费改革时正式使用。20多年来,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情况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有的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但并未纳入到环保税的应税范围中。其中,VOCs是否会纳入环保税的征税范围,就是需要企业关注的一个重点。

目前,一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未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以北京为例,费改税后,VOCs不再征收环保税,纳税人也没有主动申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涉及的14种挥发性有机物单质,导致税额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北京某企业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缴纳环保税121万元,与去年同期缴纳的1518万元排污费相比减少1397万元,税负下降92%。“从保护环境的基本定位出发,我建议增加VOCs等污染因子种类,扩大征税范围。”高萍说。

与会专家表示,环境监管的基础制度,应是环境保护税征管的根本基础,未来可考虑将环保税计税依据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统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数据挂钩的载体是具有可行性的。”高萍说。

高萍分析,2016年11月,时任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就曾提出,要通过改革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今年11月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对于排污许可制度来讲,排污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环保税计税依据的重要参考。“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作为征收环保税的一个载体,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也在顶层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内,企业应看到这一点。”高萍说。

文章转自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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