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应看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历史欠账较多,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推进较慢,表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未开展勘界工作,导致边界不清;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围网和标志牌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滞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整治不彻底,导致水源地水质恶化现象时有发生。
再如,分散式饮用水源与当前实际供水格局不符。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部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无法保障,水质发生变化或存在较大风险,导致分散式饮用水源与当前实际供水格局不符。另外,由于供水格局的变化,部分分散式饮用水源已不具备供水功能的水源地未及时取消,而有些已实际开展供水的水源地却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的精细化管理与精准化管理未能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落实“征、租、补、聘”4项任务。开展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广泛宣传环境法律法规、水源地保护相关政策,为一级保护区建立隔离围网做好基础工作。开展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租赁工作,拆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利的建筑,彻底整治污染源,并建立保护区范围的指示界碑。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核实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家庭基本情况,逐户征求搬迁意见,完善补偿方案。聘用当地居民作为水源地的管理员,加强监督管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居民的“水缸子”安全。
第二,针对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落实“调、立、治、督”4项任务。开展分散式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根据实际供水格局,重点核定是否依法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的,要以“水质优先、区域统筹、科学规范、精准保护”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划定或优化调整保护区范围。尽快开展勘界工作,设立分散式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核实保护区边界设立是否符合实际、边界是否明确。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及污染源清理工作,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同时加强水源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面源污染限期得到有效控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强化社会监督。
第三,加强流域系统控制,落实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保护修复的重点,要以“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为指导原则,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工作,强化流域综合治理工作,把治水与治山、治林、治田、治湖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江湖”保护联动,通过对自然生态进行系统的保护、治理和修复,不断增强生命共同体的活力,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文章转自中国环境报